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17-04-06 14:54来源:未知 点击: 次
本明政征字〔2016〕 号
为做好红砖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根据本溪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016—003号拆迁范围图,征收红砖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东南邻樱桃小区一期,西临上海大街和广电大厦,北邻金帝花园。
三、征收部门:本溪市明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征收办)是明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办委托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
七、征收补偿:按《红砖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现场办公地址:红砖巷棚改项目征收工作组办公室
现场办公电话:4298275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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