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2、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向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和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通过直接立案或责成有关办事处和部门查处,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3、向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重要信息,及时反映倾向性、动态性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综合分析人民来信来访情况,筛选论证群众的批评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为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5、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有关办事处和部门转办、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或直接查处重要信访问题。
6、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7、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协助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交流和推行经验;制订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8、贯彻落实明山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议决定,指导全区信访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明山区信访接待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156.9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41.71万元,下降20.9%,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中心管理及接待中心人事变动人员减少,同时节约成本,压缩开支。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156.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中156.93万元。
三、2018年一般共公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8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0.0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7.79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80.01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44.26万元,下降35.61%,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中心管理及接待中心人事变动人员减少。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7.79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55万元,增长48.6%,主要是因为提高人员定额经费标准。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0.15万元,其中:公务出国(境)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同;公务接待费0.15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0.03万元,增长25%,主要是因为提高人员定额经费标准;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相同;公务用车保有量0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相同。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56.93万元。
七、关于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156.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6.9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41.71万元,下降20.9%,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中心管理及接待中心人事变动人员减少,同时节约成本,压缩开支。
八、关于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156.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8万元,项目支出69.1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41.71万元,增长或下降20.9%,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中心管理及接待中心人事变动人员减少,同时节约成本,压缩开支。
九、关于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溪市明山区信访局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故此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信访事务(项):反映各级政府用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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