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区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乡镇、街道及行业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规范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创新社会管理,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四)指导和管理全区刑释解教回籍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调研工作,并组织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八)负责司法局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九)抓好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1.明山区司法局机关
2.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242.5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6.39万元,下降13%),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242.5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42.53万元。
三、2018年一般共公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242.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2.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8.73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222.8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42.86万元,下降16%),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领导电话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18.7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6.47万元,增长53%),主要是因为提高经费定额标准。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0.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4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0.07万元,增长20%),主要是因为提高经费定额标准。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485.06万元。
七、关于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242.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2.53万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6.39万元,下降13%),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归社保管理。
八、关于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242.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1.53万元,项目支出1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36.39万元,下降13%),主要是因为行政运行(司法)财政拨款收入减少。
九、关于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故本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